销售返利是否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问:A公司为商业企业,为一般纳税人,B公司为制造企业,为其常年供货商。 2016年7月,A公司向B公司采购共计11.7万元销售返利,A公司与B公司按照商品销售额的10%进行返利结算,A公司获得现金返利11700元。 请问,销售返利可以开红字发票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商品供应者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企业向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货物销售数量 1、与销售挂钩的各类退货收入(如按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按照增值税相关规定抵扣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额。平淡的销售返利行为。 同时规定商业企业向供应商收取的各类收入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为纳税人打折、退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9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后,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销售返利,由于买方在一定时间内购买了一定数量的商品,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卖方会给买方相应的折扣或价格优惠、补偿等折扣,销售者可按照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红字专用发票》的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因此,购买者在一定时间内因累计购买商品达到一定金额而获得销售者补偿等折扣、折扣的,购买者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开具特别通知》。 《红字增值税发票》》转给卖家,卖家根据通知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买家从输入的值中转出通知中所列的增值税金额-当期附加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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